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19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275403.1元(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

三、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6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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