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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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83527元; 二、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30000元; 三、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云南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8元,由原告承担31000元,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