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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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9950000元,利息95480元,逾期罚息2629281.59元,合计12674761.59元人民币。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 二、被告邯郸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20元,由被告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