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84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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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植益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0209099号“”、第26370972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产品; 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韩世宝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0209099号“”、第26370972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产品; 三、被告山东植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四、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韩世宝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山东植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