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3607号

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于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季德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市车门扬水站。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车门村。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农业经济发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烟台市芝罘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烟台市车门扬水站、烟台市芝罘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赵军

人民陪审员宁雯静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竺妍

裁判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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