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3607号 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于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季德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市车门扬水站。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车门村。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农业经济发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烟台市芝罘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烟台市车门扬水站、烟台市芝罘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赵军 人民陪审员宁雯静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竺妍 | 
| 裁判日期 | 2018-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