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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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烟台东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东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还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76848.07元(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同时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68元,由被告烟台东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东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47968元,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