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高铁轴承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凯信轴承仪器有限公司
烟台博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高铁轴承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凯信轴承仪器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并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烟台高铁轴承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烟台凯信轴承仪器有限公司设备占用费33575元(自2012年1月11日起按每月4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同时自2018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月425元计算的设备占用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4元,由被告烟台高铁轴承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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