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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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东建粉煤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3941号 原告:烟台东建粉煤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西8号。 法定代表人:董岁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生,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关中街65号。 法定代表人:乔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宇,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东建粉煤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烟台东建粉煤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东建粉煤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宁雯静 人民陪审员毕重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晓晨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