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52972.38元及利息4174.74元(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同时以25714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栖霞市桃村镇世外桃源12号楼3单元302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7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4857元,由被告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