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52972.38元及利息4174.74元(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同时以25714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栖霞市桃村镇世外桃源12号楼3单元302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7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4857元,由被告烟台市虎腾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豪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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