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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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当金人民币985.43万元,利息及综合费为365.17万元(利息及综合费暂计算至2018年7月2日),同时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85.4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95%计算利息及综合费给原告; 二、由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未履行义务,原告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719)160万股股票以及转增后的股票共计3327272.70股依法实现质押权,可要求对质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87元,由原告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592元,被告***、***共同负担102095元及申请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