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5876号

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明珠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鲍强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一街32号-7号。

法定代表人:曹中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8年1月3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316元,减半收取计13658元,由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宁雯静

人民陪审员郭月光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竺妍

裁判日期 2018-01-31
发布日期 2020-05-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