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5876号 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明珠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鲍强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一街32号-7号。 法定代表人:曹中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8年1月3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316元,减半收取计13658元,由原告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宁雯静 人民陪审员郭月光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竺妍 |
| 裁判日期 | 2018-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