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金佰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赔偿原告烟台金佰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95921元,并以195921元为基数,自原告2019年5月16日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赔偿原告烟台金佰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运损失24000元(自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5月16日起诉之日,每日按300元计算);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原告烟台金佰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520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起诉之日,每日按3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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