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处享有的20%的股权,认缴金额120万人民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