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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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借款本金28558.3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104166‰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