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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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伋路支行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千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8918.15元(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共计198918.1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