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中卫市人民医院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永春(反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536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阳(反诉原告)支付赔偿款26854元; 三、驳回原告郑永春(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郑永春(反诉被告)负担420元,被告刘阳(反诉原告)负担788元。反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永春(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