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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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顶格珠宝有限公司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鑫公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阳鑫公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45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7174.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顶格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阳鑫公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45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582.7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7元,由被告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43.5元,由被告沈阳顶格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43.5元。原告沈阳鑫公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8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述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