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3民初2001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50799595Q。

法定代表人:夏卫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第三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058.38元及违约金1158.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百岁万汇城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此小区业主。涉诉房产住宅房屋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5元,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拖欠物业费并产生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

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

查明事实

房屋地址

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

房屋面积

62.01平方米

收费标准

每平方米每月1.85元

欠费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其他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原告与百岁万汇城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辽宁一百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物业费1058.38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业主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造成影响,最终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利益。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的物业费1058.3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一百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3民初2001号

审判员 段文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歆笛

书记员 丁紫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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