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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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晓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理赔款187949.8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4230.6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2293.5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先行垫付,***在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