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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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强险赔付款117,410.39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商业三者险赔付款21,608.9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原告***负担835元,由被告***、被告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