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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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温州市正泰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煌盛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按32958837元计算)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沈阳德邦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各承担七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正泰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63元,减半收取104431.5元,由被告沈阳德邦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