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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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煌盛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德邦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温州市正泰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煌盛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按32958837元计算)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沈阳德邦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各承担七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正泰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63元,减半收取104431.5元,由被告沈阳德邦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1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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