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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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门县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523500元,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载明的月利率6.39‰加收万分之三计付利息,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35元,由被告龙门县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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