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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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门县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523500元,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载明的月利率6.39‰加收万分之三计付利息,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35元,由被告龙门县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