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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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68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共同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白榆路106号租赁厂房修缮费用98757.5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鉴定费用73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诉诉讼请求; 六、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508242.50元。 案件本诉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反诉受理费2125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113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共同负担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