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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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龙门(2018)10003300】及补充协议;被告***协助原告龙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龙门县永汉镇龙门富力南昆山温泉养生谷H1区第17栋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违约金637917.50元给原告龙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款在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3189588元购房款中扣除。 三、原告龙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退回购房款2551670.50元及房屋维修基金17780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龙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82元(原告龙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龙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41元,被告***负担8141元;测绘费4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