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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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支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合同号:2018-330303-982-65009487-7);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6886.2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03.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支公司负担141.5元,原告***负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