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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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 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煌盛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宏锐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债务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给原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偿款3997017.6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温州宏锐铜业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给原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偿款3997017.6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总额以500万元为限; 三、若被告***、***、温州宏锐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3997017.6元债权中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各承担六分之一; 四、驳回原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5元,减半收取206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12.5元,由原告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元,由被告***、***、温州宏锐铜业有限公司、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4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