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79865.6元、期内利息5985.2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7986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355‰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以5985.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355‰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