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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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5241.39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为3909.38元、罚息为184.24元;从2019年3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编号为440101789-2012-20161422015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3966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应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66.02元,保全费1320元,诉讼费合计4686.02元,由被告***、***、鹤山市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686.02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故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