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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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借款本金311698.35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3204元,由五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