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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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豪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德安县超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南昌豪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众牌宝来汽车(车架号LFV2A1159F3014257、车牌赣A×××××)、大众牌宝来汽车(车架号LFV2A2156F3018501、车牌赣A×××××);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昌豪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二辆车辆租赁费(以每辆车1000元/月,自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 三、原告南昌豪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保证金共计四万元,但从上述判决内容第二项被告***应承担的车辆租赁费中优先扣除; 四、驳回原告南昌豪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9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