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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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淅川县锦江海岸有限公司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淅川县新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3425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华有,任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419267193R。 住所地:县城丹江大道中段。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12日,住***。 被告:淅川县锦江海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荆紫关镇北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X7 被告:淅川县新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荆紫关镇穆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5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3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5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8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3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7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5日,住***。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淅川县锦江海岸有限公司、淅川县新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全世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通达 书记员聂豪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