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淅川县锦江海岸有限公司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淅川县新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3425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华有,任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419267193R。

住所地:县城丹江大道中段。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12日,住***。

被告:淅川县锦江海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荆紫关镇北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X7

被告:淅川县新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荆紫关镇穆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5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3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5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8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3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7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5日,住***。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淅川县锦江海岸有限公司、淅川县新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全世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通达

书记员聂豪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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