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阳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春市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首期工程)的工程款1501693.36元和利息(该利息以1501693.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给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三、变更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春市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的工程款1486609.13元和利息(该利息以1486609.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给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45元,由阳春市自来水公司负担27297元、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4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7元,由阳春市自来水公司负担21509元、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