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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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平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共计33485.37元;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共计37456.74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退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上述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9元,减半收取885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385元,由被告***负担1625元,原告***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