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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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0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