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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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 山东圣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沃洋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顺意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佰隆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沃洋经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沃洋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利息(截至2019年3月13日为151770.49元,之后利息、罚息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山东圣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顺意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淄博佰隆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对被告淄博沃洋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圣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编号为2019年齐银抵28字7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价值折价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沃洋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圣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顺意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淄博佰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