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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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ZL201530453974.0、名称为“多功能切菜器(TF1075)”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被告***对被告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台州市黄岩万都塑料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