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中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06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110.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555.4元。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被告***负担114元,被告***负担57元,原告***负担181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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