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善鑫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众盛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盛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29000000元及利息1062628.85元(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90000元。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对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在被告众盛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嘉善县陶庄镇陶中村陶家池60、6××号房地产,房权证善字第××、S0××66号,善国用(2012)00900236号)中主债权余额339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中主债权余额1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嘉善鑫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主债权余额15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主债权余额35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众盛金属有限公司、嘉善鑫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