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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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科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被告***、河北科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的债务,在邢台市高开区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原审被告***、河北科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原审被告***的债务,在邢台市高开区可实现债权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前保全费2520元,诉中保全费2520元,以上共计869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