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
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
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2执41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5131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631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5131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五、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631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六、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00631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七、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00631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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