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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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340431.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5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就上述款项对拍卖、变卖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07元,由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864元,原告***负担1048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