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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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340431.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5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就上述款项对拍卖、变卖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07元,由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864元,原告***负担1048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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