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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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审被告***返还原审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860.8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原审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审被告***对原审被告***应返还原审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860.82元的不足部分承担1/3份额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136元(已减半)、再审案件受理费1136元(***预交),共计2272元,由原审被告***负担,原审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