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442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2元,由***负担394元,***、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38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北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