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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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金邦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3824.06元; 三、驳回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7元,由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