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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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南宁利豪达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60000元、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2893156元。(2018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清时止); 二、由被告***、***、***、***、***、***、***、***、***、***、***、***、***、广西百色市鹏园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鹏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跃唐工贸有限公司、百色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宏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靖西市永生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飞施商贸有限公司、***、平果永宸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利豪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百色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田林县间房产(房产证编号分别为: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号;他项权证编号为:田房他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他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他证田林县字第××号、田房他证田林县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百色市永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德保县城关镇南隆新街[永恒苑]A3-6号、B3-5号的二套房地产(房产证编号:德房权证德字第××号、德房权证德字第××号、土地证编号:德国用(2006籍)第0103050151号;他项权证编号:德房他证2015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利豪达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乐业县同乐镇立新屯法院对面的房地产(房产证编号:乐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证编号:乐国用(2010)第0010号;他项权证编号:乐房他证2016字第b××号、桂(2016)乐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58064元(原告已预交7903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