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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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二被告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双倍返还原告石家庄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定金365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8元,减半收取3569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