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人民46,050元及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4月2日,利息为35,888.21元,2019年4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6,05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0.1556%(月利率8.463‰)计算,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1556%计收复利]。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2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23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24.23元、保全费920元,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24.23元、保全费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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