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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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秦达鑫能源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货款643462.90元及利息(利息以643462.9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上诉人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38元,减半收取7569元,由上诉人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329元,被上诉人江苏秦达鑫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8元,由上诉人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658元,被上诉人江苏秦达鑫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