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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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所能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采取第一项保全措施后,若所冻结存款金额不足1000万元,再对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所能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三、采取第一、二项保全措施后,若所冻结存款金额仍不足1000万元,再对被申请人绵阳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梓潼县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四、第一、二、三项所冻结、查封总价值以1000万元为限。 五、如申请有误,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