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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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57500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人民币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1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142元; 三、被告***对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00元,由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0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9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告费原告已预付,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